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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口腔缺牙明顯,患者本人自願接受、期望桃園矯正合理且經濟條件允許者。
2、全身健康狀況良好,身心健康且骨骼及牙齒發育已定型的成年求術者。
3、牙槽骨萎縮或形態改變較大,常規修復體固位不良者。
4、口腔軟組織無明顯炎症、病損,缺牙周圍的余留牙齒有桃園植牙問題不能作傳統假牙者。
5、戴用傳統活動假牙固位差、無功能,粘膜不能耐受者。
6、上、下牙齒咬合間隙大於0、5cm者。
7、口腔內缺牙部位的牙桃園矯正槽骨在高度和寬度上骨量足夠者。
8、因惡心、異物感、堵塞感或精神心理因素,無法適應常規義齒者。
9、其他牙列缺損,缺失,不宜行常規義齒修復,而缺牙區又具備種植條件者。
10、頜骨、牙槽骨手術及外傷後至少6個月以上,拔牙後至少3個月之後,骨缺損已恢復,種植床骨形態及質量良好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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